pos機代理分潤幾個點,立刷某機構因拖欠代理分潤遭起訴 法院

 新聞資訊  |   2023-05-17 09:43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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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代理分潤幾個點

pos機代理分潤幾個點

近日,西安某機構因拖欠下級代理商31萬分潤被代理商告上法院,經過法院審理,做出如下判決: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機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西安秦魯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下級代理商)支付分潤款294059.76元。

因為判決書內容較長,小編整理個簡單版本給大家看下。一代理商(原告)找西安某立刷機構(被告)代理立刷產品,然后該機構與代理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有效期1年。結果1年到期后(2019年4月)該立刷機構就不給這個代理商付分潤了,后被代理訴至法院。而該機構辯稱合同寫明三個月不拿貨視為合同中止。而代理商卻稱想自己想拿貨,可是機構不給,并且合同上還寫明了分潤長期有效。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判被告賠償原告相應分潤29萬多(有原始數據的賠,沒原始數據的暫不支持,并且嘉聯支付不承擔責任)。

簡單理解,有正規(guī)合同,有原始數據,上級代理商都得賠償下級代理商。所以大家以后做支付,要養(yǎng)成簽合同的習慣。

案件過程如下:

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一簽訂《嘉聯支付補充協議》約定:由被告提供嘉聯立刷POS機移動設備給原告,被告一按照被告二嘉聯支付的總刷卡金額,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原告分潤,兩被告應支付原告分潤自2019年4月1日起計算至2021年6月30日,共計313061.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原告西安秦魯通訊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分潤313061.55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等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辯稱,被答辯人秦魯公司并非本案涉適格原告主體,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被答辯人全部損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全部駁回。

被告嘉聯支付有限公司辯稱,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針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答辯人是一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授予《支付業(yè)務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銀行卡收單業(yè)務的專業(yè)第三方支付機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合作關系,非《嘉聯支付補充協議》簽署主體。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甲方被告普融公司與乙方原告簽訂《嘉聯支付補充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就移動支付及扣率問題等事宜訂立以下補充協議,本協議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嘉聯立刷910S,基準費率0.54%+1,終端建議簽約費率0.69%+3,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該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合同逾期需要重新續(xù)簽,合同時間內分潤均正常發(fā)放,超過合同有效期后3個月內無任何進件將視為放棄合作,將暫停發(fā)放分潤。該補充協議備注6載明分潤長期有效。不考核激活量,該協議乙方處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系馮占運簽字捺印,原告提交的《嘉聯支付補充協議》并加蓋原告公章。

2019年4月分潤金額為18410.2元,5月分潤金額為19911.7元,6月分潤金額為17366.5元,共計55688.4元。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總計分潤款294059.76元。

案外人西安鈺貓科技技術咨詢有限公司代被告普融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910S分潤費。

上述事實有,雙方均提交的證據《嘉聯支付補充協議》、結算清單及光盤、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是否適格的問題,《嘉聯支付補充協議》第一頁乙方載明系原告,且馮占運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其在補充協議書簽字捺印的行為系其履行職務行為,其本人亦稱系代表原告簽署補充協議,原告此后在補充協議上加蓋公章亦系對馮占運該行為進行追認。

關于補充協議第三條與補充協議備注6如何理解的問題,首先“進件”雙方均認可系原告繼續(xù)向被告普融公司采購嘉聯立刷910SPOS機,雙方均認可原告自2019年4月至6月無進件,但原告稱被告不發(fā)貨,而被告不認可,且不論無“進件”是誰的原因,根據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超過合同有效期后3個月內無進件將視為放棄合作,分潤只是暫停發(fā)放,并不是不發(fā)放,與補充協議備注6載明分潤長期有效并不矛盾,嘉聯立刷代理推廣包括POS機機具的進件、激活、分潤,而分潤是交易流水的提成,因此只要是原告依據協議進件,并激活使用產生的交易流水,無論是否在合作期內,被告普融公司理應按照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提成,因此對被告普融公司稱不應支付2019年7月及此后分潤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應支付原告多少分潤費的問題,被告普融公司對應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6月三個月期間的分潤費55688.4元認可,對原告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產生分潤費238371.36元的數額認可,原告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的分潤費被告普融公司應當支付。關于2021年4月至6月三個月期間原告產生的分潤費,原告僅提供三份表格打印機并稱表中的刷卡金額和費率是從系統中導出來的, 然被告并不認可,原告并未提供原始載體以供核對,本院無從知曉刷卡金額和費率是否從系統中導出,故對原告該期間的分潤款,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被告普融公司應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的分潤款共計294059.76元。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嘉聯支付連帶支付分潤款的訴請,原告該訴請無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終做出文章開頭的判決。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機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西安秦魯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下級代理商)支付分潤款29405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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