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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客戶
pos機客戶
案情
男子李某因經濟拮據(jù),竟借客戶要求維修其POS機之機,將綁定在李某妻子名下銀行卡的POS機郵寄給客戶使用,結果其客戶通過POS機收取一筆9萬元的貨款。近日,法院審結此案,一審認定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通過非正常程序為一客戶辦理POS機,導致該機無法升級而被停用,但李某因為自身經濟拮據(jù),明知該機不能使用,仍對客戶謊稱可以對POS機進行升級。2015年3月,李某將綁定其妻子銀行卡的POS機與被害人的POS機進行調換,并將調換后的POS機郵寄給客戶使用。
當年5月26日,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該POS機收取貨款9萬元,次日扣除手續(xù)費后的89922元被轉入李某妻子的銀行卡中,隨后李某將該款取出用于個人消費。
因發(fā)現(xiàn)貨款遲遲沒有到賬且多次聯(lián)系李某無果,被害人于2017年1月3日向公安局報案。10天后,民警將李某抓獲歸案。當月17日,李某的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對李某的諒解。
被告人李某在庭審中認罪悔罪,但其及其辯護人則稱,李某沒秘密竊取被害人的POS機,且被害人也未實際占有過案涉貨款,認為李某的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該案中被告人最初隱瞞真相調換被害人POS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騙取財物,且被害人對錢款將進入被告人賬戶也完全不知情,不存在基于錯誤認識而產生的處分行為,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考慮到李某系初犯、偶犯、當庭自愿認罪、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對李某表示諒解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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