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通pos機沒到賬,深度介入通證經濟下的詐騙類案件

 新聞資訊2  |   2023-06-03 10:35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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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通pos機沒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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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證經濟是什么?通證和通證經濟是近幾年來比較火的一組經濟熱詞,大部分人可能對它們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為經??吹胶吐牭?,陌生則是并沒有真正明白它們的正確含義,往往一知半解,或存在誤解?!巴ㄗC”源自Token一詞,但在應用發(fā)展中超越了Token含義本身。在早期計算機網絡通訊中,Token原意是指“令牌、信令”,網絡中的每一個節(jié)點輪流傳遞一個令牌,只有拿到令牌的節(jié)點才能通訊,這個令牌,其實就是一種權利,或者說權益證明。比如我們登錄一些網站、App的時候,系統會發(fā)驗證碼過來,這個驗證碼就是Token。在比特幣被發(fā)明以后,Token一度被廣泛譯為“代幣”,并被人們接受,但隨著區(qū)塊鏈技術得到普及應用,人們發(fā)現,Teken的作用被嚴重低估,實際上,它可以代表任何權益憑證,不僅僅是貨幣。所以,我們必須用其他更合理的名稱來對其重新定義,即可流通的加密數字權益憑證,簡稱通證。簡單來說,通證是一個工具,通證是一種可流通的權益證明,比如積分、優(yōu)惠券、門票、計劃經濟時代的布票、糧票、肉票等。通證經濟,又稱非共享經濟,主要是指以獲得一定報酬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權暫時轉移的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通證經濟具有去中介化、社區(qū)共治、C2B、價值共享的四大特征。作為一種經濟激勵的工具,促進生態(tài)圈內各個角色的協作。因此,每一個發(fā)幣的區(qū)塊鏈項目都在試圖設計一個通證經濟系統(token economic system)。通證經濟的核心概念:找到對整個體系中,對價值產生影響的目標行為,用token進行激勵,從而讓整個體系都能從被激勵的行為中受益。這其中最難的部分是使整個體系,也就是每一個參與者,都能從中受益。

二、信息查詢風險:企業(yè)存在≠交易所通證經濟雖然是個新趨勢,但是很多所謂的平臺投資只是打著通證經濟的旗號“掛羊頭賣狗肉”,實際上和通證經濟沒有一點關系。通證經濟平臺的交易所均為要素交易所,投資人在進行投資之前一般也會在網上對平臺投資涉及的企業(yè)、第三方的信息進行查詢,但是實務中很多投資人在查詢時,只關注企業(yè)名稱,并不仔細查閱經營范圍,甚至誤以為有相同名稱的企業(yè)就等于存在該名稱的交易所。例如:平臺上宣稱有國資委監(jiān)管平臺交易所“際唐交易所”,投資人查詢到工商信息存在企業(yè)“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但“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際唐交易所”。投資有風險,信息篩選要仔細。即使查詢時是存在相同字號、經營范圍也重合的企業(yè),也不一定就是同一企業(yè)。例如:需要查詢的企業(yè)信息系“西西軸承交易有限公司”,但查找時出現“巴黎西西軸承銷售有限公司”,很容易誤以為是同一公司或者是旗下的銷售公司,但實際上二者可能完全無關聯。還有一種情況是平臺所稱的“上游公司”確實是有資質的企業(yè)或者國企,但平臺運作的公司系“下游公司”,這種只是套用上游的名義達到虛假宣傳的效果,實際上并不存在上下游關系。

三、非吸?詐騙?傳銷?還是投資失???打著“通證經濟”、“區(qū)塊鏈”“虛擬幣”旗號的平臺投資屢見不鮮,但是其中有多少是真正的合規(guī)新經濟平臺?更多的其實還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一種經濟行為。際唐律師事務所近日已全面介入代理此類案件。通過研究,對案件的罪名定性展開全面深入探討,本篇文章僅就可能涉及的罪名問題簡要歸納。其中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3、詐騙罪: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4、傳銷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非法經營罪: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當然,對于一些合規(guī)平臺而言,可能并不涉及刑事犯罪,而是單純的投資失敗,只是在偵查期間需要律師捋清楚思路,將案件事實的本質予以還原。

律師簡介

劉平凡律師·際唐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人

劉平凡律師 ,人稱“刑辯癡人"。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人、深圳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廣東省律師協會刑民交叉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法援庫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咨詢專家、廣東省涉案企業(yè)刑事合規(guī)第三方監(jiān)督評估機制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深圳校友會副會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兩次同時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2020年入選名人百科獲“行業(yè)影響力人物"。2016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方圓律政》雜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實證研究中心聘為研究員,并擔任該中心“刑事辯護規(guī)范化研究課題”負責人。個人專著《律師刑事辯護規(guī)范化》《建筑房地產企業(yè)刑事高頻風險防控實務》《公司刑商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合著《民營企業(yè)合規(guī)與法律風險防控讀本》。劉平凡律師擅長重大疑難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辯護與代理,因術有專攻且嚴謹執(zhí)著而成就其獨特品牌。特別是辦理多起批示的特別重大案件被央視“焦點訪談”專題報道均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和當事人好評。電話:13798422588

內容來源 | 際唐律師事務所

本期編輯 | 際唐品宣 新媒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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