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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刷pos機無效交易
為幫朋友的男友“江湖救急”
用自己信用卡刷卡套取資金出借
對方久久不還
無奈訴至法院
基本案情2020年6月,秦某跟朋友高某說,自己的男友急需用錢,想讓高某幫忙。在此后的一個多月時間里,高某用自己的三張信用卡通過秦某男友提供的POS機,以刷卡的形式將10萬余元借給秦某男友。
秦某男友陸續(xù)償還了部分款項后就不再償還,后向高某出具一份《借條》,確認尚欠高某本金59817元、利息7290元。
高某微信聯(lián)系秦某,秦某回復:“他如果不管你,我來還,我不吃不喝上班都會還的。”
多次催促還款無果,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秦某男友和秦某立即返還欠款和利息。
裁判結果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秦某男友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高某返還59817元;秦某對秦某男友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承擔賠償責任。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鄧詠詩
本案中,秦某在微信中的回復,應視為秦某作出了對其男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意思表示;同時,因秦某對高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知情,故認定秦某存在過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考量,酌定秦某對其男友不能清償涉案債務部分的1/3承擔賠償責任。秦某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其男友追償。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通過信用卡“套現(xiàn)”等方式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進行轉貸,在借款人未能依約還款時,雖仍可向借款人追回借款本金,但需要承擔向金融機構貸款而產生的利息、手續(xù)費或逾期還款違約金等費用,得不償失。且若以牟利為目的,用貸款高利轉貸,還可能觸犯刑法。因此,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遭受額外損失,出借人應注意合法、依約使用金融機構貸款,切勿因朋友義氣或牟取高息等原因,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以自有資金為朋友“江湖救急”才是良策。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二款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來源 | 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素 材 | 荔灣法院
通訊員 | 梁斯睿
責 編 | 鐘遠東
編 輯 | 湯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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